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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股份回购修订新规!
发布时间:2018-07-13【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2018年9月6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修正案草案”),拟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回购股份条款进行修正。修正后有哪些变化,我们一起来看看。
【法条对比】
【变化解读】
公司回购股份条款修正前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新增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
修正案草案将现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4种公司回购股份的情形增加到7种。主要有以下变化:
1.将现行《公司法》中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修改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该条款依旧是从员工角度设置的条款,但是在方式上更加具体、多样。现行规定的“奖励”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而修正案草案规定的“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除了“赠与”,还可以要求员工支付一定对价购买,方式上更加灵活、具体、多样。
2.新增上市公司“为配合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的发行,用于股权转换的”,“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两种情形可回购股份。
现行上市公司可转债转股的股份均为新发行的股份,修正后,意味着公司可回购本公司的股份,在不增加公司股本的情况下,用于可转债的发行。此外,修正案草案允许因股市下跌或其他因素严重影响公司股价的情况下,公司可回购股份,维持上市公司信誉和保护股东利益。增加上述回购情形,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3.新增兜底条款。
新增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属于兜底条款,为公司回购股份的其他情况留下了空间。
(二)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设置更加灵活、完善
1.规定“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的回购情形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现行条文并未规定该种情况须经股东大会决议,修正案草案进行了明确。
2.特定情形授权董事会进行决策。
修正案草案将修改的第(三)项,及新增的第(五)项、第(六)项回购股份情形,规定可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即可决策收购,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决议。
(三)增加员工和公司本位利益
1.新增特定情形下“库存股”制度。
现行条款规定公司回购股份奖励给员工的,须在一年内转让。上述规定无法满足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对员工长期激励的需要。修正案草案对公司回购股份中的“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以及新增的第(五)项、第(六)项回购情形,允许股份转让、注销或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增加了公司回购股份的灵活性和操作空间。同时对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不得超过三年。
2.扩大回购比例及取消了对回购资金来源的限制。
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用于奖励给员工的,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修正案草案将“5%”的标准提高到“10%”,并取消了对收购资金来源的规定,体现了对员工利益的重视和保护。
(四)删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更多回购情形将被认定为有效
现行条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修正案草案修改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现行条款规定,除法定的4种回购股份的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如果公司存在其他回购股份的情形,则因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本次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意味着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将来没有禁止性条款,除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7种回购情形外,更多的回购情形将会被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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