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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你的公司章程需要私人定制吗?
发布时间:2018-02-1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甲、乙、丙拟设立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甲出资500万元,持股50%;乙出资300万元,持股30%;丙出资200万元,持股20%。三人到工商局登记时,发现工商局的公司章程范本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这些规定不符合他们“每人一票、均分分红”的合作意向。他们想改变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他们的想法能否实现呢?

公司章程就是“公司的宪法”。如果把公司类比成一个大家庭的话,公司章程则是“家规”。这个家庭中的主要成员是谁、各自掏出来多少钱做家用、各自职责是什么、大小事情谁说了算、钱怎么分、有人想离家出走怎么办等问题,必须从家规中寻求答案和解决办法。实践中很多公司忽视公司章程的作用。公司登记时,直接采用工商局的范本,平时将章程束之高阁,股东之间发生争议了才想起来请出家规,而这时往往发现章程的约定与公司实际情况多有不同,无法通过章程来保障自身权益。因此,我们建议,在公司设立之初,就按照股东们的合作意向定制好公司章程。特别是目前的股权结构呈现多样化,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复杂,定制具有个性化的公司章程是非常有必要的。笔者将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阐述公司章程中可以自由约定的关键内容。

一、股东分红比例、新增注册资本的认缴比例可以个性化设计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按照上述规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除此之外,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不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优先认缴出资。以上述案例为例,虽然甲、乙、丙的持股比例不同,他们仍然可以在章程中规定三方平均分配公司红利。

二、股东的表决权可以个性化设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股东在股东会的表决权比例决定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多次股权融资,创始人团队的持股比例将不断被稀释,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将可能使创始人团队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可以在章程中对股东的表决权作出特别的规定,规定创始人团队拥有更多的表决权,以保证对公司拥有控制权。例如,马云、刘强东持有公司的股权份额很低,却享有绝对的决策权,就是因为其公司将股东表决权、股东持股比例进行了分离,即所谓的A、B股模式。特别提示:在我国允许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不按出资比例进行表决,但股份公司没有相关规定。

三、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特别规定

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往往是彼此合作的前提和基础。股权的转让可能破坏股东之间的“人合性”基础。基于上述特点,《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确定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除此之外,基于有限公司“人合性”特点,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特别规定,突破上述规则。

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作出更加自由的转让,比如规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不须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也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进一步的限制,比如约定公司成立三年内股东不得对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等等。

四、股东的继承权可以个性化设计

公司股权的财产性权利可以被继承,但是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特点,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之后将影响股东之间的“人合性”。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继承人是否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进行特别规定。为防止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与其他股东之间产生冲突,可以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去世后,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或者公司以一定的定价规则收购去世股东的股权。

五、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权分工可以个性化设计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的职权分工进行规定的同时,也允许章程对此作出个性化设计。如:《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分别规定股东会、董事会除行使十项具体职权外,还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行使其他职权。《公司法》第四十九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另行进行规定。

有限公司属于封闭型公司,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债权利益的情况下,司法一般不干预公司治理。《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职权等规定大多属于任意性规定,允许公司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表决权、分红、公司治理、股权转让、股权继承等作出个性化的设计。股东在制度章程时,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个性化的公司章程设计,预防和化解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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