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但是,现行《公司法》并未对职工董事如何退任直接作出规定。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实践中有的观点认为,根据该条不能简单推论得出股东会无权选举、更换职工董事的结论,公司法属于商法,法律最大限度地赋予股东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进行意思自治,股东会依法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即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会更换、解任职工董事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