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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的风险防范与权利救济
发布时间:2016-06-03【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实践中,基于不愿公开自身经济情况或规避法律等原因,常有投资人选择以他人名义出资设立公司,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文件中登记他人姓名。此种情况下的实际出资人即通常所说的“隐名股东”。那么隐名股东资格该如何界定?隐名股东的投资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潜在风险?投资权益被侵犯时又该如何救济?笔者就司法实践中对这些问题的处理作了一些小结,以飧广大读者。

一、隐名股东资格的界定

作为一名规范登记及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应具备股东的全部特征,即在公司章程中被记载为公司股东、签署公司章程、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文件中登记为公司股东、在公司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取得公司颁发的出资证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指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没有工商登记、没有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与隐名股东相对应之概念。隐名股东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仅履行出资义务、享有投资收益,其他股东权利义务均由显名股东享有和承担;另一种是委托显名股东持有股权,但所有股东权利、义务均由自己享有并承担,显名股东仅起挂名作用。

二、隐名股东面临的风险

实践当中,由于隐名股东风险意识不强,对所投资的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缺乏关注,对显名股东的约束不够,最终使得自身陷入被动局面。隐名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1、代持股份被执行或被分割的风险。

由于形式上股份及其收益属于显名股东的财产,若显名股东离婚,该财产可能面临被分割;若显名股东意外死亡,该财产可能面临继承;若显名股东卷入诉讼,则该财产可能被法院裁定财产保全甚至强制执行,以上种种,都将最终影响到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

2、显名股东恶意转让,股权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风险。

显名股东在取得形式上的股权后,随时有可能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或质押给他人,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只要受让人或质权人是善意取得的,隐名股东就无法追回股权了,此时,隐名股东只能 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隐名协议约定不明带来的风险。

实际出资人和挂名股东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通常通过 “隐名投资协议”确定,其内容涉及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纠纷解决等,若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甚至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则发生纠纷时隐名股东很难依据合同保障自身权益。

4、没有半数以上股东同意无法显名的风险。

隐名股东想要“显名化”,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没有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是无法实现的。

三、隐名股东的风险防范

1、慎重选择显名股东。

投资人选择显名股东时应当尽量选择己方特别熟悉且信誉良好的人担任;同时应对显名股东作尽职调查,以确保显名股东对外无负债、资信良好、讲究诚实信用,从源头上把控法律风险。

2、签订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

严密的隐名投资协议有利于约束显名股东,确保隐名股东依据协议行使股东权力和获取收益。因此,隐名股东应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隐名股东在实际出资后所享有的各项股东权益、投资权益,以及显名股东应承担的相对应的义务、违约时应承担的严格的违约责任或高额的违约金,加大显名股东违反协议的成本,使其违约行为得不偿失,以此对其进行震慑。

3、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明确隐名股东的权利及身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隐名股东要想获得显名股东的资格必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因此若能与其他股东签订协议,取得其他股东认可,则有利于出现纠纷时为股东资格确认之诉提供证据上的支持。

4、参与制定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隐名股东可通过参与公司章程的制定,对股东转让股权做出比现行法律更为严格的规定,以防止显名股东擅自转让股权,导致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股权的情形的发生。

5、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或定期进行检查。

隐名股东可直接或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如加入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控制公司的财务,及时了解股东会议内容,提出决策意见,并尽量注明自己在公司的身份及姓名,让其他股东知晓其隐名股东的身份。即使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也应对公司运营情况以及工商登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防止显名股东擅自处分股权等侵权行为。

6、妥善保管相关证据。

隐名股东应注意收集并妥善保存出资协议、转账凭证、显名股东出具的确认书等书面文件、公司内部会议纪要等,必要时作为证据使用。

四、隐名股东的权利救济

若出现隐名股东的股权及其投资权益被侵犯,隐名股东可以采取的权利救济方法主要如下:

1、将股权转让给显名股东。

若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仍有协商处理纠纷的余地,隐名股东可以选择将该股权转让给显名股东,双方通过签订严密的股权转让协议,确保隐名股东可以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取得转让对价。

2、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主要通过双方的协议来调整,该协议是法律风险发生后隐名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最主要依据。一旦显名股东侵犯隐名股东权益,隐名股东可基于双方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3、提起确权之诉。

隐名股东若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但公司及其他股东对其实际出资事实知晓,并通过允许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向其分配红利等行为承认其股东身份的,那么隐名股东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股东资格,而无需再经过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

如果其他股东事先不知隐名股东的存在,实际出资人可以起诉显名股东要求确认股权,并追加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便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其他股东的态度,争取获得公司半数股东同意,使法院做出确权判决,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予以确认。

五、结语

综上,采取隐名投资方式开办公司往往使实际出资人面临各种风险,隐名股东在投资中必须审慎行事,进行理智的分析判断,合理设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时把控投资风险,才能确保获得投资收益。

(注:本文已向《南方企业家》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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