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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诉讼期间,股东恶意注销公司的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18-07-22【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在诉讼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逃避债务,偷偷将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对此,法院与原告均不知情。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才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在诉讼期间注销,此时,案件程序该如何进行?债权人权利应当如何救济?笔者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就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案情简介】

  余某于2015年4月5日与广州某锦畅生物有限公司(下称某锦畅公司)签订一份《经销协议书》,约定以特许经营方式经营该公司某潮流女装。后因某锦畅公司违约,余某于2015年7月将公司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经销协议书》解除,返还投资款8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赔偿装修费、工人工资、培训费等损失2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书》解除,某锦畅公司返还投资款55000元及利息给余某。判决送达后,某锦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2017年3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之后,余某就上述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余某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二审判决作出前)经工商局核准后被注销。该公司工商档案显示:公司现有股东两名,分别为王某、章某,二人于2016年6月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该公司清算材料中并未记载有关余某的诉讼及债务。公司注销时未告知法院及余某。

  【法律分析】

  一、公司注销后的法律后果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由此可见,自公司注销登记之日起,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即消灭,公司也就丧失了民事主体资格,就不能再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公司终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中止诉讼。故而在诉讼程序中公司注销的,直接的法律后果是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诉讼。

  二、如何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公司终止的,诉讼中止。恢复诉讼的关键性前提就是确定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注销登记前需要进行清算。所以公司清算程序及实体权利处理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承受人的确定。

  (一)公司依法清算后注销

  作为原告的公司注销,若清算报告有对涉案债权归属做出分割的,应按照清算报告记载的权利人继续参加诉讼;若清算报告对涉案债权未做分割的,应由公司的全部股东继续参加诉讼。

  作为被告的公司在注销前如果依法清算的,股东对已知债务都已处理完毕。但是如果在清算中,公司、股东与债权人就债务承受问题达成协议后注销的,可以按照协议确定权利义务继受人。实践中即便未做出处理的,公司全部股东会承诺承担全部责任。在清算报告或者其他文件中,公司股东之间就债务分担做出的约定,不能约束权利人。

  (二)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1.原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处于原告地位的诉讼当事人作为权利主体,在公司注销后,其权利自然归属于公司股东。所以公司股东可以作为权利继受人参与诉讼。

  2.被告公司未依法清算而注销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未依法清算”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未经依法清算,制作虚假的清算报告;二是未清算即办理注销,导致无法清算;三是虽未经清算,但股东或第三人承诺承担公司债务。

  当事人公司在诉讼期间办理注销登记,但未依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应当以公司的股东为被告提起诉讼,以原公司为被告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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